V观财报|东湖高新时任总经理等被监管警示: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中新经纬3月7日电 7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称《监管警示决定》)。 《监管警示决定》显示,根据湖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东湖高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发生额4.91亿元,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24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9.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是2022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 综上,东湖高新关联方收购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而形成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后,公司未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指出,东湖高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6.3.1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司上述违规事项,上交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史文明、时任财务总监余瑞华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东湖高新时任总经理史文明、时任财务总监余瑞华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东湖高新主要从事科技工业园、烟气脱硫和环保电力的建设、开发及运营。 企业经营方面,东湖高新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亿元到7亿元,同比减少19%到增加42%。 二级市场上,东湖高新7日收涨5.84%报11.97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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